绥阳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稿 发布时间:2026-03-10 11:20:20
绥阳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稿
(2026)黑7525刑初5号
本院审理绥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永山非法采矿罪案中,绥阳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周永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被告周永山赔偿因非法采矿(采砂)行为产生的生态损害赔偿金总计人民币139 269.5元。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告周永山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总计人民币139 269.5元,被告周永山已于2026年1月9日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12 000元,被告周永山于2026年3月10日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账户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 000元;
二、剩余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合计人民币77 269.5元,被告周永山应当于2029年11月1日前一次性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账户支付完毕。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453-3729800
地址:绥阳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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