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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26 08:51:51


绥阳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黑7525刑更1号

罪犯朱莹,女,1995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950103292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中马河村,现住址为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东京新城小区4号楼2单元501室。

2024年8月14日本院作出了(2024)黑7525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朱莹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罪犯朱莹处于妊娠状态,牡丹江市看守所建议暂缓收押,绥阳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建议对罪犯朱莹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本院依据罪犯朱莹本人申请,上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后,中院委托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对罪犯朱莹妊娠检查,并且出具罪犯妊娠检查书。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由宁安市人大代表、宁安市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监督,绥阳人民检察院当庭予以监督,本庭当庭出示牡丹江市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绥阳人民检察院黑绥阳检刑诉〔2024〕78号起诉书一份、绥阳人民法院(2024)黑7525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一份、牡丹江第二人民医院于2024年12月30日出具的罪犯妊娠检查书一份。本院向宁安市司法局,绥阳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书,宁安市司法局于2025年1月16日回复函,认为罪犯朱莹适宜社区矫正,2025年2月18日绥阳人民检察院回复函,同意决定对罪犯朱莹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关于罪犯朱莹的妊娠状态委托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已经做出罪犯妊娠检查书。根据牡丹江市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罪犯妊娠检查证实,罪犯朱莹属于怀孕的妇女,绥阳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朱莹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对绥阳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及宁安市司法局调查评估结果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准予罪犯朱莹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三个月(2025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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