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公布
黑龙江省绥阳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黑7525刑更1号
罪犯王佳琳,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渤海镇杏山村。
2024年9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24)黑7525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王佳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罪犯王佳琳正在哺乳期,绥阳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建议对罪犯王佳琳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本院依据罪犯王佳琳本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由宁安市人大代表、宁安市政协委员旁听监督,绥阳人民检察院当庭予以监督,罪犯王佳琳向我院提供相关证据,王佳琳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日期2024年2月18日)、王佳琳分娩住院病例、王佳琳孩子户口、孩子父母户口复印件、宁安市渤海镇杏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父母结婚证、王佳琳与孩子近期照片三张。本院向宁安市司法局,绥阳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书,宁安市司法局于2024年11月27日回复函,认为罪犯王佳琳适宜社区矫正,2024年12月5日绥阳人民检察院回复函,同意决定对罪犯王佳琳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罪犯王佳琳向我院提供王佳琳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日期2024年2月18日)、王佳琳分娩住院病例、王佳琳孩子户口、父母户口复印件、宁安市渤海镇杏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父母结婚证、王佳琳与孩子近期照片三张证据证实,罪犯王佳琳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绥阳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王佳琳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及宁安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准予罪犯王佳琳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二个月(2024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