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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

发布时间:2020-12-15 12:04:03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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